两年前的2018年9月30日,46岁的谭霖在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便拿到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机床厂”)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3884元。
当时,公司已经拖欠职工13个月工资未发。如果不签字,不但得不到这笔经济补偿金,谭霖被拖欠的13个月工资也未能到手。
谭霖在桂林机床厂上班24年。从2012年1月到2018年9月,他在被扣除五险一金的个人应缴部分后,每个月到手的工资还不足800元。尽管其个人应缴部分每个月被扣除,但企业并没有帮公司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收入没有保障,生活陷入困境。被拖欠6年未补缴的五险一金,还有被拖欠13个月的工资,都被捆绑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作为附加条件。为此,谭霖将其被逼无奈之下签字的缘由,在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多次重复陈述。
早前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未被处理
事实上,桂林机床厂以“改革解困”的名义一直在悄然进行。2017年6月,公司召开了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共有68名职工代表参加,领导在会上口头宣布了《安置方案》(草案)通过。
但谭霖跟大部分职工一样,一直被蒙在鼓里。2017年9月26日,他与雷宇、黄学军等人因工资被拖欠曾到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可一等就是一年时间,劳动监察支队并没有对此作出回复和处理。
直至2018年9月23日,30名职工再次来到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工资久拖未发的问题,但直接被拒绝受理。
一名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开始进行国企改制,由桂林市国资委负责承办,他们劳动部门不便插手。
于是,有职工回去在企业门口拉起了横幅,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仅过了4天,谭霖、雷宇等数百名职工接到公司的通知,要求全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
就这样,500多名职工被强制要求解除原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则对外声称,企业已经被“改革解困”,完成公司的改制工作。
这让许多职工为此义愤填膺。谭霖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从2012年开始,公司董事长何桂华在公司大会上,号召全体员工为企业解困,但公司有出口订单却又不肯接单生产,声称越生产越会亏。
“那怎么帮公司解困呢?何桂华作出的方案就是让员工减少工资,而不上班的员工比我们上班的员工却能多拿200元。你想想,六七年来,全家4口人生活就靠我一个人每月1000元不到的工资,而公司又规定白天按时上班,必须随叫随到,有时只能靠晚上去打零工补贴家用,不够就靠父母救济。”谭霖说。
据“天眼查”资料显示,桂林机床厂始建于1951年,1993年进行股份制改组,改名为“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桂华。1992年和1997年分别兼并了桂林机床铸造厂、桂林第三机床厂。股东信息为社会法人股(42.89%)、国有股(40.91%)、内部职工股(16.19%),对外投资显示有桂林方正房地产开发公司、鸿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
申请仲裁未果法院一审被驳回
在被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后不久,谭霖、雷宇、邹联伟等15名员工认为,自己被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不合法,是在被欺骗和胁迫之下签字。于是,他们都以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被拖欠工资补差、补缴2003年至2009年医疗保险费等诉求,分别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2019年3月18日,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谭霖、雷宇等15人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经查,2018年7月,被申请人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谭霖等人在2018年9月29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已经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是因为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故请求事项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后,谭霖、吴艳红、雷宇等15人率先向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被告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
2019年12月11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在一审驳回了谭霖、雷宇、黄莉娟、周德华等15名职工对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为各自承担。
谭霖、雷宇等15人不服,随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霖的上诉立案后,二审法院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6月15日,记者致电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采访事宜,但一名接电话的女性工作人员告知,她需向领导汇报后才作答复。
据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谭霖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桂0303民初1726号)内容显示,原告谭霖诉称,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合法事实且程序违法,原告严格按照被告要求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完成了工作任务,那么被告就应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发放全月工资,而非半月工资。被告应该补缴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未为原告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应补发2013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发放原告的工龄工资,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一审判决书认定,《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在册职工及离退休安置方案》体现了该企业的集体意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又经过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审查批准,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在2018年9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领取经济补偿金,被告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于2018年9月30日缴齐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和代职工缴纳部分。故原、被告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原告所反映的轮班职工最低工资、工资补差等问题,已经作出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补差、工龄工资、带薪休假补偿等诉讼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补缴2003-2009年的医疗保险费,该争议系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原告此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请予以驳回。
百名职工欲走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对于上述说法,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张伶军委员在电话里向记者回应称,涉及桂林机床股份有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被很多员工起诉的事情,他认为原因很复杂,需要见面采访时才能说清楚。
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一名负责人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们在2017年9月对雷宇等人的投诉未及时处理,也是因有各种原因造成,“这个企业存在困难,但他们不上班的人却比上班的人工资高,确实不正常,我们也曾督促企业解决问题。”
“公司全员被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负责人就安排了三四十名亲信在公司上班守厂,每个月工资就增加到三四千元。”谭霖透露,被解除劳动关系的500多名职工中,其中存在工资计算错误的多达480人。
谭霖说,对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计提标准,何桂华曾向职工提供了一份在2006年1月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计提标准,即国有企业工龄上21年以上的在册职工为43884元,在20年以下的,按43884➗21✖️本人国有企业工龄计算。
另一名职工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多名参与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负责人曾向职工解释,桂林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六个部门开会确定职工的补偿方案时,有二个部门表示反对,但公司领导就强行按照2006年的补偿方案实行。
对此,记者致电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桂华采访求证,其电话一直处在关机状态,给其发短信也未予回复。
职工于茵告诉记者,此前210名职工曾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都被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其中160名职工正准备向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月15日,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则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记者了解到,就在采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不久,6月19日,谭霖等多名职工的委托律师廖曜中收到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二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谭霖提交的新证据未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并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第82号)、《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截止时间的批复》《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谭霖、李倩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表明,本案所涉及的改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改制,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遂作出撤销一审判决书,驳回了谭霖的上诉。
对此,谭霖、易桂林等多名员工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公司在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时,因公司没有缴纳被拖欠80个月的五险一金,职工看病一直遇到困难,只有签字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才答应解决补缴五险一金的问题。而公司对拖欠职工的内债明细和计算方式也不公示,连工资都被计算错误,造成职工强烈不满,所以不得已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廖曜中律师说。
对于事情的进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