幺宁不诚信及涉嫌“越级”出庭公诉李庄案不能被宽恕
2018-01-05 16: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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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简化字表》里规定“么”用作姓时须用作“幺”,因此,幺宁自己说其名字本为“么宁”,她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但为了便于阅读,文中仍用“么宁”。

作者:湖南廖曜中律师,法学博士后

几天来,微信法律圈、媒体圈都在消化着么宁的精神大餐---《只须心如故》。

从以上大餐中,明眼人能感受到么宁那深藏内心的居高临下般的傲气!

新京报的评论画龙点睛地指出么宁显露的权力强横,这强横正是法治不倡的魔影!

著名媒体人陈杰人在《么宁不是遗毒,谁是遗毒?》中毫不留情地称么文乃“薄王遗毒”之妖雾再起…以上文章大有讨伐么女之势,虽然有些过重,但客观来看,时隔八年后的么宁之表现无不反映其赤裸裸蔑视人权、睥睨法治的痞子做派、女流氓心态、恃权傲民情结。

一些调和论者、原谅论者虽猛烈谴责么宁的不思悔改、道德缺陷,又试图谅解她,为其推卸责任,将其过错归咎于重庆薄王体制下“唱红打黑”大环境和组织安排,表现出“高举轻放”的宽容,欢迎她作律师……

更有“抱不平者”反其道而行之,极力支持么女士。

比如“天下说法”公众号吴法天一篇《么宁事件:一场仍在延续的道德审判》旗帜鲜明支持么女士;

简言君的《么宁风波:欺负一个女人算什么本事》大有英雄救美之心;

更有革命文人高举“唱红打黑”的大旗,倡议无产阶级革命和继续专政的“普世价值观”,并要一如既往地在全球推广他们的革命普世价值,铁杆支持么女士的“心如故”,以便对法权主义者打下专政的思想基础……

总之,各派之说观点纷呈,莫衷一是。

笔者以为,单从观点、主张看,各派均排斥抵制他人所引用的事实和理由,无法得出驳倒对方的结论,其根源在于无参照而言,无标准而论。

为了以理服人,笔者认为以上争论应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中央文件精神为指针,才能分清是非善恶,才能识别真假美丑!

1、 么宁直接参与公诉李庄是违法的

作了北京师范大学刑诉法博士后的么宁,属于法学界高层研究人员,理所当然熟知其法律监督工作范围内的法律法规之精髓。

即使博士后研究之前的么宁,即2009年前后处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职位上的么宁肯定熟悉和理解宪法、刑法及刑诉法相关条款。

可是么女士的行为却与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相背离,也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等条款、《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严重背离。

么宁的行为明显簪越其本职权位,表现如下:

1、 么宁直接公诉李庄既违宪,又违《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违背刑事诉讼程序;既是政治乱伦行为,也是司法“乱伦”行为。

(1) ​违背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及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地方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么宁以重庆市检察院公诉人身份代行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员工作,既不接受江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也无需江北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免,这就剥夺了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江北区检察院的公诉人本应对江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却实实在在脱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成了“秃子打伞,无(发)法无天”的特例。 ​

(2)违背刑诉法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既应遵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应遵守一系列正当程序,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七条也规定,对于公诉后改变管辖的,原诉人民检察院应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检察院。

么宁以江北区检察院公诉人身份公诉李庄的行为,违背了上下级检察机关级别管辖原则。么宁的行为是明目张胆的越俎代庖行为,以打黑专案组的成员身份超越两级检察机关,直插刑事诉讼管辖范围,是一种赤裸裸的司法乱作为,即司法“乱伦”行为。

么宁自以为其代表组织、代表重庆大领导,就可以凌驾法律法规之上,为达组织目的可以不顾基本法理规定,还恬不知耻的“只须心如故”,表现出一副“我有特权,我老大”、“我有组织,奈何我”、“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心理。

2、 ​么宁直接公诉李庄是主动接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的。

么宁在薄王“唱红打黑”专案组非法指导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忘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忘记法治的基本精神,充当权力的走卒和打手,明知自己身处省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职位,本应监督、指导下级检察院公平、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却极不淡定地冲到一线,迫不及待的充当司法杀手,欲置对手于死地而后快,“吃相”不雅。

也许么宁会极力辩称其行为是组织行为、领导安排,那么请问么宁女士:组织行为、领导安排能代替庄严的法律规定吗?刑诉法第五条、第七条在组织行为、领导安排面前就失效了吗?刑诉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么女士空降江北区人民法院,犹如神仙下凡,直接参与公诉李庄,名不正,言不顺,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极不平等,使前律师李庄的地位抬到九天云霄,让普通公民可望不可即,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使重庆人民乃至全国信仰法治者颠覆三观,从而怀疑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么女士明知组织行为、领导安排违法违规,不加抵制,不依法发挥专业特长,隐瞒业务能力,装糊涂,不如实汇报,害领导害百姓。

3、 ​么宁直接公诉李庄违背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原则。

我国刑诉法第十条规定两审终审制原则,这里的两审终审制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一二审派员参与公诉。

么女士直接从重庆市检察院以全市“唱红打黑”专案组的特派员身份空降江北区法院参与公诉,连越两级,致使江北区检察院公诉人无法行驶公诉权,江北区的上一级检察分院也无法行驶公诉权,导致一级、二级检察机关公诉人无事可做,抢人家的饭碗,也让他们产生不被组织信用、被组织怀疑的不安心理,严重的可能导致一些心理素质差的干部精神失常,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同时,也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原则,导致二审终审制变成了一审终审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4、 ​么宁直接公诉李庄违背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回避原则。

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均应当自行回避。

么女士身为重庆当时的“唱红打黑”专案组成员,本身就有参与组织、策划如何打黑,脱不了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更是参与专案组对李庄本人进行侦查布置、快速公诉、坐实罪名的协调办案工作,这种特殊的协调关系明显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么女士继续参与公诉既不自觉,也不自重,更无自知之明,从而践踏了刑诉法的回避原则。

5、么宁直接公诉李庄并在法庭上公开李庄嫖娼事实违背了刑诉法不公开审理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可是,江北区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律师李庄案件时系公开开庭,大审判庭坐满了500多号各路人物,媒体也公开报道,这么一个公开的场面,么女士竟然违背个人隐私不公开原则,突然爆料,在程序外补充另外的特别程序---公开侮辱、侵害被告人的隐私权,搞臭与重庆专案组唱反调的律师,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当然,么女士的行为也是严重违背刑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前律师李庄也可以依法行使控告权。

2、 ​么宁参与公诉李庄的某些具体行为涉嫌触犯刑律。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根据情节,处五年以下、五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么女士在参与重庆专案组过程中以及在具体办理李庄案件中不可能不知道前律师李庄涉嫌犯罪的证据来源,不可能不知道李庄是否眨眼、眨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可能不知道案卷中已有证据无法坐实李庄的有罪判决。

但么女士急于表功,急于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务职位权威使李庄受追诉成为铁板钉钉的事实,其明知故犯,滥用职权,严重渎职。

如以上事实被查实,么女士应以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被追究刑责;其中由于前律师李庄的嫖娼行为无法核实,么女士却公开诽谤、公开贬低侮辱李庄的人格,其故意行为明显,影响极大,涉嫌从重从严情节。

如李庄前律师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启动追究么的刑责。

3、 么宁的越级公诉行为涉嫌明知故犯的犯罪可能,应依法查实,不容宽恕!

法律圈、媒体圈一些好心的慈悲人士认为么女士在“唱红打黑”大环境下行使专案组的职能系受组织裹挟,自身并无过多的主观恶性,故可以原谅。

其实,原谅么宁女士至少应具备五点可能:

一是她确实无法知晓重庆高层领导和专案组“唱红打黑”玩的阴谋把戏是违背刑诉程序的,系无知少女一类;

二是她无法识别专案组的行为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三是她认为自己在体制外行使的公诉程序具备特别的法治价值目标,符合公正的公诉程序方向;

四是她确实没有意识到侦查机关获取的李庄有关证据是假证和伪证;

五是她确实履行了江北区检察院的公职任免手续,并未参与上级检察院对于李庄案的指导、督查、协调工作(否则即违背刑诉法要求的回避原则、二审终审制原则)。

但从公开的报道和多方爆料来看,么宁不但全程参与“唱红打黑”专案组的工作,而且违背基本的法律良知,违背职业操守,明知李庄的犯罪证据不足而置他人人身权、人格权、名誉权于不顾,一味迎合高层领导意志,滥用职权,赤裸裸地充当司法打手,侮辱他人人格,实在是无法获得宽恕。

更有甚者,么女士严重不诚实,招摇过市,欺骗组织和学术机构,涉嫌档案造假、人事关系造假、职称造假。

据四川律师冉彤公开质疑重庆市司法局下属的北部新区司法局为么宁办理实习律师证严重违法违规,因为《公务员法》、《律师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从事律师执业、律师实习工作,均不能系公务员身份,可是么宁几年来同时具备多个身份,既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身份,又有北师大博士后研究工作身份,又有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身份。

尤其是办理实习律师证件必须辞掉公务员身份,必须将人事档案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

可是,么女士在2017年12月28日才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免去检察员职务,其欺骗人大、欺骗人事代理机构、欺骗司法局和律协的行为很可能涉嫌伪造公文证件罪,或者有关部门帮助其伪造公文证件材料等。

么女士的所作所为违法违纪违规,个人诚信严重缺失,内心极其虚伪,并以《只须心如故》来博取同情、赚取关注眼球…

综上所述,么宁女士的空降公诉行为、违规公诉行为、欺骗组织行为、伪造公文证件行为、欺骗公众的不诚信行为实在是薄王体制下的遗留丑闻,必须受到法律和纪律的处罚,必将受到舆论的严厉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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